近日,?谑旋埲A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高空拋物案件,被告人趙某因多次從居住的房屋陽臺窗戶向樓下的幼兒園拋擲物品,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。判后,趙某不服提起上訴,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公訴機關指控,自2022年12月份至2023年4月2日,被告人趙某多次向樓下的幼兒園扔磚頭、水泥塊、酒瓶、垃圾等物品,導致該幼兒園的窗戶、樓頂玻璃、水管、屋頂?shù)榷嗵幨軗p。
張某作為幼兒園的負責人,他表示趙某的行為已經持續(xù)很長時間,他白天會往下丟垃圾,晚上沒人的時候就丟石頭、玻璃等危險品,還把幼兒園操場的玻璃頂給砸壞了,修復大約需要3-5萬元。因趙某經常拋物,幼兒園安裝了監(jiān)控,已將趙某拋物的監(jiān)控視頻提供給警方。
小區(qū)物業(yè)工作人員秦某也證實,他多次聽到有人反映趙某有高空拋物的行為,并親眼目睹了趙某從窗戶往外扔東西的場景。
然而,被告人趙某在庭上承認自己存在高空拋物行為,但辯解稱其僅拋擲了紙屑、塑料袋等輕型物品,并未拋擲磚頭、水泥塊、酒瓶等重物。他對指控其構成高空拋物罪表示異議,并認為被害人張某的陳述和證人秦某的證言不可采信。
龍華區(qū)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(jù)被害人張某提供的視頻監(jiān)控顯示,趙某多次向樓下拋擲物品,且通過視頻監(jiān)控畫面中物品下降速度判斷,拋擲的物品并非紙屑、塑料袋之類的輕型物品。結合現(xiàn)場照片、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證言,足以認定被告人拋擲的物品中含有磚頭、水泥塊等重物。與被告人所居住小區(qū)樓棟相鄰的樓下系幼兒園,被告人高空拋物造成幼兒園財產損失,屬情節(jié)嚴重,應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的刑事責任。故法院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意見不予采信。被告人趙某有犯罪前科,可酌情從重處罰。綜合被告人趙某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龍華區(qū)法院依法作出判決,被告人趙某犯高空拋物罪,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。
判后,趙某不服向?谥性禾崞鹕显V。二審期間,公訴機關提交了新證據(jù),小區(qū)保安黃某證實,2023年6月7日凌晨,有業(yè)主投訴說有人往下面丟東西,他就過去查看,看到趙某在往外丟木板、酒瓶等東西,他就大聲往上面喊不要往下面丟東西,但趙某沒有回應。
?谥性航泴徖碚J為,原判認定上訴人趙某的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的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適用法律正確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。?谥性阂婪g回趙某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表示,高空拋物行為不僅危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,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。對此類行為的嚴厲打擊,是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必要之舉。希望此案能警示公眾,切勿以身試法,共同營造一個安全、和諧的生活環(huán)境。(龍曉嵐 蔡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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